患者权利与义务

作者:发布时间:2023-03-27
患者的权利:

1.不分种族、肤色、阶级、男女、老幼、政治与经济地位、智力状况,均有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

2.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不得歧视、遗弃、侮辱等,尤其是对严重缺陷、残疾者以及性病、艾滋病患者,更应当注意其人格权的保护;

3.知情同意权。医师有义务如实介绍病情、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4.隐私权。即私生活秘密权,如公民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生理缺陷、恋爱婚姻、家庭状况、个人日记、传染病、性病、家族性遗传病;

5.自主权。完全行为能力人应以本人意愿为准,当父母、配偶同病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尊重患者本人意愿。但是病人的自主权不得干预医师的独立处置权;

6.拒绝治疗权;

7.有获社会资助的权利;

8.有对医疗机构的批评建议权(无监督权);

9.有因医疗事故所造成损害获得赔偿权利(包括请求鉴定权、请求调解权、诉权)。

10.其他权利包括:

(1)知情权;(2)病案资料复印权;(3)共同存封与启封权;(4)共同委托鉴定权;(5)申请再鉴定权;(6)随机抽取专家权;(7)申请回避权;(8)陈述与答辩权;(9)请求调解和处理权;(10)请求赔偿权(诉权)。

患者的义务:

1.有如实陈述病情的义务;

2.有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一切检查治疗的义务(遵守医嘱的义务);

3.有按时、按数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义务;

4.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人格尊严的义务。医患之间、患者之间都应互相尊重。不应轻视医务人员及其他病人,要尊重他们的人格,更不能打骂、侮辱医务人员;

5.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与规定的义务。病人要协助医院控制和减少噪音、保持清洁安静、不吸烟、减少探亲来访人员等;有义务遵守医院规章制度;

6.有不影响他人治疗,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义务;

7.有爱护公共财产的义务;

8.有接受强制性治疗的义务(急危病人、戒毒、传染病、精神病);

9.病愈后有及时出院的义务;

10.有协助医院进行随访工作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