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政策温馨提示
一、异地医保就医如何备案。
山东省内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就医时无需备案,可直接就医联网结算。需要您注意的是有部分地市,与生育相关的费用需现金结算后回参保地手工报销,具体请咨询参保地医保机构。
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需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进行备案或根据参保地其他渠道进行备案。
二、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限 全面实行承诺制自助备案。
1.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备案时不设终止日期,长期有效;
2.未在备案地发生医疗费用的,可随时变更或取消备案;
3.在备案地发生医疗费用的,变更备案或取消备案的时限统一规定为6个月。
4.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不再设置有效期,备案后可在就医地就医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且不影响参保地就医及医保待遇。
5.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后,因故申请终止备案,但终止备案前已办理异地入院手续的,办理出院结算时可直接联网结算。
三、允许补办异地就医备案
1.补办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按国家备案规定执行,备案起始日期自补办备案之日最多可往前提前5日;
2.补办临时外出就医备案的,备案起始日期不受限制。
3.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出院结算前完成异地就医备案的,就医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医疗费用异地联网结算。
4.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出院自费结算后按规定补办备案手续的,可以按参保地规定申请手工报销。
四、支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
1.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本地就医标准。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通过提交备案就医地户籍证明、居住证或单位工作证明等材料,可享受与参保地同等的医保待遇。
3.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未满6个月且未提供上述有关证明材料、或单纯采用个人承诺方式办理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备案需返回参保地就医的,按“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医保待遇政策执行;
4.备案超过6个月的,可申请终止原长期异地就医备案,返回参保地就医的,享受与参保地同等医保待遇,到省外其他统筹区就医的,可根据实际就医需求重新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五、无第三方责任外伤参保人员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符合就医地管理规定的无第三方责任外伤费用可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将相关费用一并纳入核查范围。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外伤人员身份认证,对于符合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员主诉无第三方责任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可结合接诊及参保人员病情等实际情况,由参保人员填写《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员办理入院登记时,应按接口标准规范要求,通过“外伤标志”和“涉及第三方标志”两个接口,如实上传参保人员外伤就医情况。
六、因急诊抢救异地就医未办理备案可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就医的,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员办理“门诊结算”或“入院登记”时,应按接口标准规范要求如实上传“门诊急诊转诊标志”或“住院类型”。对于“门诊急诊转诊标志”或“住院类型”为“急诊”的,参保人员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地应视同已备案,允许参保人员按“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待遇标准直接结算相关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七、住院期间外院检查治疗或定点药店购药相关费用纳入本次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对于异地就医患者住院期间确因病情需要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或到定点药店购药的,需提供《住院期间外院检查治疗或定点药店购药单》,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章,相关费用纳入本次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山东省第一康复医院医保办(0539-2055028) 2022年10月修订